(2017)京03民终9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河北汉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天金(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金(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义,河北汉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9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金(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兴一街236号。法定代表人:马明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艳,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义,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飞,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北汉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明路56号101。法定代表人:于汉强。上诉人天金(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义、河北汉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5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天金公司不承担连带给付王义工资19793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王义并非天金公司雇佣的员工,天金公司无义务为其发放工资。王义的工资由汉强公司发放,对于汉强公司实际给王义发放工资的数额及期限,天金公司并不知情。一审法院不应依据王义当庭陈述进行判决。本院审理过程中,天金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天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金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天金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咸海荣审 判 员 程 磊代理审判员 常洪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