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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周建飞与王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飞,王飞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2214号原告:周建飞,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金星,浙江国权明达(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剑君,浙江国权明达(磐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飞华,男,1981年5月23日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飞与被告王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原告周建飞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建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周建飞承担。审判员  张友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