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行审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莱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焦旭艳环保行政处罚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州市环境保护局,焦旭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83行审263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莱州市文化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姜旭东,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健英,莱州市环境保护局法规科科长。被执行人焦旭艳,女,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莱环罚[2016]7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莱州市凯钺轻烧镁厂轻烧窑卸料口、储料仓放料口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经莱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轻烧窑废气颗粒物浓度超标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3日对莱州市凯钺轻烧镁厂作出莱环罚[2016]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2016年11月25日,莱州市凯钺轻烧镁厂注销,被执行人焦旭艳是其唯一投资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不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制作了莱环罚催[2016]72号督促履行催告书,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公告送达,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监测报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履行催告书、工商登记信息、公告和送达回证等为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经催告后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罚款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莱环罚[2016]72号行政处罚决定;二、限被执行人焦旭艳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将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加处罚款玖万元整(¥90000元),共计壹拾玖万元整(¥190000元)交至莱州市人民法院。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执行费27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丽审 判 员 吕华波人民陪审员 王锡存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