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4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罗海水、李国顺等与陈立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水,李国顺,罗金生,贺书生,陈立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4472号原告:罗海水,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原告:李国顺,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原告:罗金生,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书生,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原告:贺书生,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陈立民,男,成年,河南省驻马店市人,现在登封市唐庄乡承包工程。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海水、贺书生、李国顺、罗金生诉被告陈立民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海水、贺书生、李国顺、罗金生于2017年8月1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海水、贺书生、李国顺、罗金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海水、贺书生、李国顺、罗金生撤回对被告陈立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罗海水、贺书生、李国顺、罗金生承担。审判员 岳青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伟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