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2民初4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05
案件名称
淮安福斯特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安中油天达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福斯特液压科技有限公司,淮安中油天达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2民初4281号原告:淮安福斯特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墩镇蓝天路3号。法定代表人韩云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律高,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中油天达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墩镇工业集中区蓝天路3号。法定代表人李士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权,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淮安福斯特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中油天达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潘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雍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