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8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曹爱春与叶勇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爱春,叶勇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8665号原告:曹爱春,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被告:叶勇智,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曹爱春诉被告叶勇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石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爱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勇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爱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借款22000元及违约利息3168元。诉讼过程中,曹爱春明确叶勇智违约利息为逾期还款利息,从2016年11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7年5月24日止为3168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4日,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被告找原告借22000元家里急用,鉴于友情,原告当场借给被告22000元现金。约定:2016年11月23日前归还,利息为月利率3%,逾期须承担20%违约金(具体详见借款合同)。今被告分文未还,言而无信,拒不还款。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违背诚信及合同义务,理应依法归还22000元本金及利息3168元,总2516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请求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曹爱春对其主张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借款合同。被告叶勇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亦未到庭应诉、质证及抗辩。经审理查明,曹爱春与叶勇智系朋友关系,叶勇智向曹爱春借款,双方于2016年10月24日签订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叶勇智(乙方、借款人)向曹爱春(出借人、甲方)借款22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自2016年10月24日至11月23日止,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乙方确认本合同签订的同时,已收到甲方提供的借款22000元,同时应出具收据给甲方,乙方应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前向甲方返还借款,如逾期返还借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借款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直至还清之日止。合同签订当天,曹爱春现金交付叶勇智20000元。叶勇智收到借款后,于当日在借款合同列明收据,确认其收到曹爱春出借的22000元。因叶勇智未按约定还清欠款,曹爱春催讨无果,遂于2017年5月15日诉至本院,主张上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曹爱春主张叶勇智拖欠其借款22000元,提供了借据合同予以证明,并无其他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曹爱春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定。叶勇智拖欠曹爱春借款22000元,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归还借款,叶勇智未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向曹爱春支付借款22000元,还应支付相应的利息。关于利息的计算,曹爱春主张的是逾期付款利息,双方约定逾期返还借款的,每逾期一日,叶勇智应按借款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该约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范围,现曹爱春主动调整为从2016年11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7年5月24日止,该计算标准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勇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叶勇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曹爱春返还借款22000元及支付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4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7年5月24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叶勇智负担(被告叶勇智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曹爱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威阳杨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