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2538号原告:赵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被告:陈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诉讼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成人民陪审员 李长松人民陪审员 熊忠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丽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