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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2303号原告:孙某,女,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秦皇岛市抚宁区,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李某,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孙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肖 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绍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