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苏清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苏清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2718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五十一号金融街西区2号楼C座首层。法定代表人:陈耀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清春,住天津开发区新城东路**号A-6-1702.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苏清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