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申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胡涛、程珂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涛,程珂,袁子杰,董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2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涛,男,1957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张玉川,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珂,女,198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袁子杰,男,1973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一审被告:董惠,女,1990年1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再审申请人胡涛因与被申请人程珂、袁子杰及一审被告董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民终2543��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胡涛申请再审称:袁子杰按月息4分收取其借款利息224000元,对于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56000元,应当视为其已归还袁子杰借款本金,经相互冲减后,其只欠袁子杰借款本金44000元,故其仅应在44000元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超出部分其不应承担。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本案经审查认为,胡涛向袁子杰借款40万元,归还本金30万元及40万元借款的利息,后袁子杰将该10万元借款的债权转让给程珂,胡涛对该10万元债权转让没有异议。现胡涛申请再审称袁子杰按月息四分多收取其借款利息56000元,其仅应在44000元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因程珂接受该转让债权时,胡涛对转让债权数额明知,其在一、二审中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归还借款利息数额,并且是否多收取了借款利息,属于胡涛与袁子杰之间的关系,不影响胡涛向程珂履行归还借款义务,故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胡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张 冰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