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1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汪鹏与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联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鹏,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联合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1民初840号原告汪鹏,男,1970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通市镇雄县。委托代理人何启华,男,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开志,男,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联合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520100214475132P。法定代表人李明生,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潘黔刚,男,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鹏诉被告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联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08月0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08月09日原告遗漏其他诉讼请求,需要准备后一并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鹏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汪鹏负担。审判员 吴宗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