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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太行、南焕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太行,南焕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144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太行,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举,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太行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利,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焕焕,女,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上诉人王太行因与被上诉人南焕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3民初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3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王太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丁耀东审判员  胡 溟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丛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