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太行、南焕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太行,南焕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144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太行,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举,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太行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利,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焕焕,女,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上诉人王太行因与被上诉人南焕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3民初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3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王太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丁耀东审判员 胡 溟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丛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