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4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野与刘新雨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野,刘新雨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4052号申请人:张野,男,汉族,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刘新雨,女,汉族,现住农安县。原告张野与被告刘新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新雨名下的相当于1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张野并提供300元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新雨名的财产的1000元财产予以冻结。冻结期间自2017年8月14日至2018年8月13日。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张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田旭发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人民陪审员 张立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少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