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1208号原告:王某。被告: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孙合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心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