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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1208号原告:王某。被告: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孙合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心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