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7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翔与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翔,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179号申请执行人李翔,男,1991年6月9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美水街道办西沟村民委员会村民,现住城内瓦窑沟。被执行人王斌,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美水街道办居民现住甘泉县人民医院家属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7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王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斌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翔欠款1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5元。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斌于同日支付欠款4000元,申请执行人李翔于2017年8月14日申请撤销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7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李延平执行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