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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许云峰诉被告张桂军、马占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云峰,张桂军,马占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2410号原告许云峰,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张桂军,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马占成,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原告许云峰诉被告张桂军、马占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张桂军地址即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南坝沿101号送达应诉文书,但该地址查无此人,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相关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桂军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云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小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