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许云峰诉被告张桂军、马占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云峰,张桂军,马占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2410号原告许云峰,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张桂军,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马占成,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原告许云峰诉被告张桂军、马占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张桂军地址即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南坝沿101号送达应诉文书,但该地址查无此人,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相关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桂军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云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小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