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0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现仲与杨世芳黄青松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现仲,杨世芳,黄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844号申请执行人:黄现仲,男,195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杨世芳,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黄青松,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黄现仲与被执行人杨世芳、黄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渝0110民初10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世芳、黄青松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现仲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世芳、黄青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兑现的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8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0110民初10320号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利莉审判员  袁永鸿审判员  杨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建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