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淮安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与洪泽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洪泽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2017)苏0813民初1777号原告:淮安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东风路83号2幢508室。主要负责人:解军,该公司经理。被告:洪泽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街道东三街68号。法定代表人:张兴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娟,女,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原告淮安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与被告洪泽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娟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原告淮安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安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 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