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世德、董淑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世德,董淑花,王守聚,王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7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世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淑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守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星。上诉人李世德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2民初3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世德上诉称,本案不是侵权纠纷,且其经常居住地在李沧区,请求撤销原裁定,移送李沧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院(2015)青刑一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所载,2007年12月11日23时许,村民李世鹏(李世德之兄)闯入董淑花位于崂山区晖流村15号的家中,双方发生打斗,后李世德又闯入。被上诉人起诉称,李世德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5%的责任,请求判令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4320.8元。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案涉打斗发生在崂山区晖流村,故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