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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世德、董淑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世德,董淑花,王守聚,王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7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世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淑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守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星。上诉人李世德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2民初3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世德上诉称,本案不是侵权纠纷,且其经常居住地在李沧区,请求撤销原裁定,移送李沧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院(2015)青刑一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所载,2007年12月11日23时许,村民李世鹏(李世德之兄)闯入董淑花位于崂山区晖流村15号的家中,双方发生打斗,后李世德又闯入。被上诉人起诉称,李世德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5%的责任,请求判令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4320.8元。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案涉打斗发生在崂山区晖流村,故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