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宁丽华与被告李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丽华,李明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82民初1644号原告:宁丽华,女,1964年11月15日生,满族,住开原市。被告:李明华,男,198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康平县。原告宁丽华与被告李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8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丽华,被告李明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丽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砂子款12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4年开始在原告经营的开原市兴旺砂场购买砂子,下欠12万元,于2016年11月14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金额12万元,约定12月30日还清。到期后,被告未及时还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下欠款12万元、利息及诉讼费。被告李明华辩称:欠原告砂子款12万元属实,同意偿还。原告宁丽华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李明华于2016年11月14日欠原告砂子款12万元,约定2016年12月30日还清,由开原法院裁决。庭审中,对原告提供欠条一张,经质证与认证,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明华于2014年开始在原告宁丽华经营的开原市兴旺砂场购买砂子,下欠12万元。被告于2016年11月14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金额12万元,约定12月30日还清。到期后,被告未及时还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下欠款12万元、利息及诉讼费。本院认为,被告李明华下欠原告宁丽华砂子款12万元属实,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下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利息自2016年1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明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宁丽华砂子款12万元,并承担利息,自2016年1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350.00元,由被告李明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娇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