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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果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深圳彦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果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深圳彦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287号申请人:果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上水路26号2单元102室。主要负责人:黄潇,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晗,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兴,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彦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软件园裙楼2楼东A-43。法定代表人:胡抗震,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谭光达,广东宝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谭风雷,广东宝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果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果康江西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彦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彦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湖区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受理,果康江西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向该院申请对深圳彦泽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黄潇以其所有的房屋进行担保,东湖区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处理,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本案,果康江西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继续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深圳彦泽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进行继续冻结或继续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果康江西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彦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孟李玲人民陪审员  石 庆人民陪审员  万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