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11民初3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洋与王家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王家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3909号原告:刘洋,男,199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王家琛,男,199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刘洋与被告王家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45元,由原告刘洋负担。审判员  王良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