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6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于恩胜、王淑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恩胜,王淑珍,何宝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514号申请人:于恩胜申请人:王淑珍被申请人:何宝安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恩胜、王淑珍与被告何宝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恩胜、王淑珍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何宝安名下事故车辆冀T×××××轿车一辆,担保人牛希志以其名下冀T×××××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何宝安名下事故车辆冀T×××××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故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