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执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朱慧君、杨水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慧君,杨水兰,陈永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1908号申请人:朱慧君,女,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杨水兰,女,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陈永龙,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执行(2017)浙0822执1908号朱慧君与杨水兰、陈永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7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杨水兰、陈永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2执19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勇 军审 判 员 郑 风 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雪晖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