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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01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尕有与尕藏东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尕有,尕藏东主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3001民初283号原告:杨尕有,男,汉族,1967年10月6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卓尼县柳林镇草岔沟村岔沟村自然村***号。被告:尕藏东主,男,藏族,1982年11月5日出生,现住合作市西路恒生建设集团家属楼*单元***室。原告杨尕有与被告尕藏东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杨尕有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尕有以与被告尕藏东主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尕藏东主诉讼的意思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杨尕有负担。审判员  姜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