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2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颜婷、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颜婷,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2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负责人:李捷,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颜婷。被执行人:杨军,系颜婷丈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颜婷、杨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武汉博兴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颜婷、杨军共有的位于襄阳市襄阳市襄城区长虹南路2号盛景名门1幢1单元2层120、202室[房产证号码: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区字第××号、土地证号:襄樊国用(2008)第xxx**]房屋及土地进行了评估,并于2017年月日送达了(鄂博兴司法字第2017138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书,评估价格为597.99万元,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重新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颜婷、杨军共同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及土地证号为襄樊国用(2008)第xxx**号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