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21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崔永贵与李辉、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永贵,李辉,徐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2225号原告:崔永贵,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告:李辉,34岁,男,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告:徐静,40岁,女,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永贵与被告李辉、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崔永贵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永贵自愿放弃主张权利,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崔永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3.00元,由原告崔永贵负担。审判员  高云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