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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朱冬艳与唐和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冬艳,唐和平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722号原告:朱冬艳,女,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媛媛,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和平,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冬艳与被告唐和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冬艳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冬艳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冬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冬艳负担。审判员  董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