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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3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朱晨晔与袁兆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晨晔,袁兆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313号原告:朱晨晔,男,199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被告:袁兆博,男,1991年12月30日生,汉族,现住内黄县。原告朱晨晔与被告袁兆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朱晨晔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本院认为,原告朱晨晔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晨晔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晨晔负担。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