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3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朱晨晔与袁兆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晨晔,袁兆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313号原告:朱晨晔,男,199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被告:袁兆博,男,1991年12月30日生,汉族,现住内黄县。原告朱晨晔与被告袁兆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朱晨晔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本院认为,原告朱晨晔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晨晔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晨晔负担。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