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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4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明鼎、吴志先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鼎,吴志先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4219号申请人李明鼎,男,1946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吴志先,男,1954年5月9日生,汉族,寿光市人民医院老家属院1号楼西单元1楼东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明鼎诉被申请人吴志先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吴志先银行账户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李明鼎以现金2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志先银行账户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李明鼎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俊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小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