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候世省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世省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77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候世省,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苍南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8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6月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易叶雄,浙江泽苍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世省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安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世省及其辩护人易叶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候世省驾驶浙C×××××小型轿车从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驶往苍南县龙港镇咸园村。当日4时48分许,被告人候世省驾车途经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与沿江路交叉口路段时,由于疏忽大意,导致车辆左转后碰撞被害人上某2驾驶的自行车,造成被害人上某2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候世省驾车逃离现场。当日17时35分,被告人候世省到苍南县交警大队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候世省负事故全部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2、上某1、侯某,4、陈某1、苏某的证言,归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接警单,受理案件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单,驾驶证与行驶证及查询记录,监控视频,调解书、收据、谅解书,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候世省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有逃逸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候世省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并获谅解,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减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缓刑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候世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仁珊人民陪审员 廖海燕人民陪审员 余缪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丁良波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