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04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1467号原告: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18号半岛新家园。法定代表人李思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诚,男,汉族,1992年7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职工,住城西区海晏路延伸段美丽家园1号楼3单元301室。被告:XX,男,汉族,1989年3月3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青海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职工,住西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元,已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罗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新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