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81民初4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赵水昌与郝向东、郝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水昌,郝向东,郝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305号原告:赵水昌,男,1974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郝向东,男,1956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郝晓玲,女,198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晓波,男,1980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赵水昌与被告郝向东、郝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原告赵水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水昌撤诉。案件受理费4290元,减半收取计2145元,由原告赵水昌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智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