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瑞祥与曾贤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瑞祥,曾贤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1590号原告:黄瑞祥,男,1981年8月7日出生,住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四川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贤国,男,195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友军,四川辞合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瑞祥与被告曾贤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瑞祥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瑞祥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瑞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黄瑞祥负担。审判员 何 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胡会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