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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艾琳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12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琳,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0月2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3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998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艾琳到重庆市某区某医院急救部4楼病房,盗走失主谭某某的一部VIVO手机(价值2068元)。2017年5月28日,被告人艾琳到某区某医院3号楼5楼病房,盗走失主冯某某的一部小米手机(价值1386元),后销赃获款500元。2017年5月29日,被告人艾琳到重庆市某人民医院A区耳鼻喉科病房,盗走失主唐某某的一部金立手机(价值286元),后销赃获款100元。2017年6月1日民警捉获被告人艾琳并追回被盗小米和金立手机已分别发还失主。被告人艾琳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艾琳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艾琳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艾琳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艾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艾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失主谭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零六十八元。三、被告人艾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