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6民初1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东阳与马���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阳,马士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11004号原告:徐东阳,男,汉族,1979年11月30日生,住江苏省。被告:马士亮,男,汉族,1972年11月28日生,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徐东阳诉被告马士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东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盛棠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甘喆辰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