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行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王霞与丹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丹阳市规划局,江苏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181行初114号原告王霞,住丹阳市。被告丹阳市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181014487040X,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丹桂路33号。法定代表人谢安坤,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辉平、周嬴,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江苏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855387613,住所地丹阳市新民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晓炳,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霞诉被告丹阳市规划局规划管理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云方人民陪审员 郦国富人民陪审员 陈苏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菊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