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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5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国荣与王岳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荣,王岳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5360号原告:王国荣,男,195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王岳伦,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国荣与被告王岳伦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王国荣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岳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荣撤回对被告王岳伦的起诉。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春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