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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陈美丹与张雅、刘胜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丹,张雅,刘胜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2民初1185号原告:陈美丹,女,汉族,农民,现住安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秘颖,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雅,女,汉族,农民,户籍地博野县,现住蠡县。被告:刘胜涛,男,汉族,农民,住蠡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3117号。负责人:高力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会敏,该公司职工。陈美丹与张雅、刘胜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陈美丹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美丹撤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计34元,由陈美丹负担。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红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