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某诉杨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69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28日,住旬邑县清塬镇苍儿沟村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660328XXXX。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生于1962年3月16日,旬邑县土桥镇义章村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620316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李某于2017年8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做出的(2017)陕0429民初9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杨某已履行案件标的额12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现粱汉林已经领取执行款,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陕0429民初932号民事调解书的裁定;二、终结本院(2017)陕0429执697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师 爱 民审判员 张 喜 平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第五宇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