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4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邹洪军、刘剑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洪军,刘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4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洪x,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刘剑x,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邹洪x与被执行人刘剑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3485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该案的执行。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剑x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等额��值财产(股票、基金、车辆、房屋所有权、投资收益、债权、公司股权、土地使用权、合伙收益、住房公积金、保险收入及各种补偿款等),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冬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