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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辖终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宁波千兮服饰有限公司、冯斌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千兮服饰有限公司,冯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辖终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千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启新路143号5幢(2-1)。法定代表人:方永桃,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斌,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上诉人宁波千兮服饰有限公司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2017)浙0212民初47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宁波千兮服饰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已于2016年8月搬至宁波市镇海区,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关于《服装代销协议》也明确约定签署地为宁波市镇海区。被上诉人的住址为临海,由此可推断上诉人的住址也是在宁波市镇海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冯斌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别于2016年7月28日、8月22日签订的《服装代销协议》第12条约定“若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的,由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约定管辖明确,且未违反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该协议中的甲方即为上诉人宁波千兮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宁波市鄞州区启新路143号5幢(2-1),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其虽主张住所地已于2016年8月搬至宁波市镇海区,但其提供的租房协议不足以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在宁波市镇海区,故原审裁定以上诉人的注册地为其住所地并据此确定本案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移送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光仪审判员  陶金萍审判员  严建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蒋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