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3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厦门凯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叉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凯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叉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459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凯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路266-268号联谊大厦A座B03单元。法定代表人:范阔,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市叉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1栋401(部位:A)。法定代表人:梅孝龙。申请执行人厦门凯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叉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皓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