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4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北奥特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圣嘉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奥特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圣嘉益科技有限公司,严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4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奥特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循环经济园区欢龙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史运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圣嘉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南楼梓庄北。法定代表人:严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严小平,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本院在执行河北奥特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圣嘉益科技有限公司、严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2016)冀1122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圣嘉益科技有限公司、严小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圣嘉益科技有限公司、严小平银行存款132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迎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立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