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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2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中海华东物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海华东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2民初250号原告: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主要负责人:鵜飼章弘(UKAIAKIHIRO),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宜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海华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赵邦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宇,男,该公司员工。原告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告中海华东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8月14日以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伟莉审 判 员 常维平审 判 员 陈振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子豪书 记 员 郭海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