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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岩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岩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1003号被执行人岩地,男,1992年1月17日出生,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岩地抢夺罪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处、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光潮执行员  吴晓辉执行员  陈杭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勇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