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1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岩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岩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1003号被执行人岩地,男,1992年1月17日出生,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岩地抢夺罪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处、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光潮执行员 吴晓辉执行员 陈杭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勇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