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曹冉与刘冠志、潘敬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冉,刘冠志,潘敬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保179号申请人曹冉,住开封市龙亭区。被申请人刘冠志,住河南省开封县。被申请人潘敬枝,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曹冉因与被申请人刘冠志、潘敬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豫0212民初17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刘冠志(身份证号:)名下的位于开封县相符市场房产一套。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冠志(身份证号:)名下的位于开封县相符市场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