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9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施耀彩;黄世雄;黄慧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109执恢3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施耀彩与被执行人黄世雄、黄惠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邕民一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世雄、黄惠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施耀彩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2015)邕民一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黄世雄、黄惠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终结(2015)邕民一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2017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施耀彩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通过银行将执行款10100元汇入本院指定的账号。本院将所得的执行款1010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50元,余款1005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施耀彩。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2017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结案。本院认为,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施耀彩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邕民一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李景强审判员 黄 诚审判员 韦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明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