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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刑更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泽峰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泽峰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刑更1100号罪犯马泽峰,男,1995年11月16日出生,哈萨克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沙少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马泽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刑期止日为2018年3月6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监狱于2017年7月26日提出对罪犯马泽峰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监狱报称,罪犯马泽峰在服刑改造期间,先后获得积极分子一次,季度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泽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7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6年9月、2017年1月获得季度表扬二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泽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泽峰予以减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红审判员 叶 春 斌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 庆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