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特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周天文与周光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天文,周光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6民特449号申请人:周天文,男,汉族,1954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唐华露,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周光田,男,汉族,1925年6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指定代理人:周天银(系周光田女儿),汉族,1948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周天文申请认定周光田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天文称,请求认定被申请人周光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周天文为其监护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周天文系被申请人周光田之子,被申请人周光田由于年事高,生活无法自理,且脑筋时而不清晰,无法表达自己意思,经鉴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周光田及指定代理人周天银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被申请人周光田与穆世先共生育五个子女,即女儿周天银、周天玉、周天芳;儿子周天文、周天木。穆世先与周天玉均已死亡,周天木几十年前被抱养给周光田兄弟。现周光田已年满92周岁,头脑不清晰。2017年6月7日,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作出渝法庭[2017]精鉴字第0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周光田目前精神状态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重度痴呆);2、被鉴定人周光田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周光田与申请人周天文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周光田患有精神疾病,申请人周天文作为儿子有权申请宣告其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周光田已年满92周岁,精神状况不好,经鉴定,其目前精神状态为重度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对申请人周天文申请认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周光田妻子穆世先、女儿周天玉已死亡,经询问周天银等,表示与自己无关,综合考虑周天银、周天芳、周天文、周天木的年龄、健康状况、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监护能力等,由申请人周天文担任监护人较合适。综上,为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周光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周天文为周光田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董建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启超